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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,财税2009 13号

编辑:臻房小宋日期:2025-08-28 06:24:31 浏览量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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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2009 13号

财税2009 13号

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

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

财税2009年31号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。该文件主要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,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 房产税相关规定:

* 凡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*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,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。其中,大城市1.5元至30元,中等城市1.2元至24元,小城市0.9元至18元,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0.6元至12元。

*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,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*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,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2. 房产税征收范围:

*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。

* 城市: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。

* 县城:指县治所在的城镇。

* 建制镇:指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。

* 工矿区:指工商业比较发达,人口比较集中的镇。

此外,该文件还就房产税的征收管理、纳税期限、纳税地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请注意,财税2009年31号文件虽未明确废止,但部分内容已与后续政策不符。因此,在实际应用中应以醉新政策为准。如需获取醉新政策信息,建议查阅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。

另外,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税种,包括企业所得税、增纸税、土地增纸税、印花税等。在运营过程中,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,确保合规经营。如需更多信息,可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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